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Chapter 9 法律责任Article 63Repealed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6Article 6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