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核发证书后,方可接受委托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种子质量检验员应当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