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数量、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含量和名称、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本条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

(一)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张贴、散发、邮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利用新闻媒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报道。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违法有奖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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