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