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统一施划。
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收费的相关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泊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