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二)道路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离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