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逐步按照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实行竞争出让。
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对于启用历史遗留或者现有的勘探井以及其他地热水工程取用地热水资源的,也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