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州人民政府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第四十六条有关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七条 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自治条例、有关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四十八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的依据及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