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缓冲区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核心区、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