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促进本行政区域种业发展: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进行新品种田间展示、示范,适时发布展示、示范结果;

(二)对本行政区域种植品种的安全性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三)推进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四)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宣传和种子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