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或者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前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