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并且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提出的法规案与自治州其他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自治州相关法规的建议。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的,应当说明变通或者补充的情况。

修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