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水电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水域水生生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制航道规划时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应当征求其他同级主管部门意见。航道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其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航道涉及流域管理的,其规划应当报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