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航道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本级财政投入、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来源,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保障航道功能定位与通航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