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施行前建设的拦河闸坝造成通航河流断航,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筑物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恢复通航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通航河流已建跨河、临河建筑物造成断航、碍航和航道淤积的,需要恢复通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根据通航需要提出复航方案,按照管辖权限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原有通航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