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航道通航水位衔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生态流量及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满足航道所需的通航流量,水位运行变幅应当符合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但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除外。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的确定,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定期报送相关水情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