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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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May 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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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修正)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及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