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在两湖流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