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配套设施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大旅游项目支持、旅游市场开拓、旅游安全保障、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人才教育培训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园林、农业、水利、文化、体育、环保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对旅游融合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