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硒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没收采出的硒矿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在硒资源保护区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破坏硒资源保护区界标及其他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