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硒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平台,接受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咨询、建议,负责相关事项的交办、督办和反馈;

(二)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种养殖业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标准化生产,对硒肥、硒饲料等涉硒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硒产品标准制定并监督实施,指导生产经营者建立硒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依法对涉硒企业的信息公示和信用信息进行监管;

(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硒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依法对硒在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硒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六)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调处涉硒专利纠纷,查处涉硒专利侵权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