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投资建设主体负责;

(二)居住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单位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防护绿地,由其管护责任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以外的绿地、零星树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