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应当向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申报,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后,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认定证书。

经省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停产、转产的,应当报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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