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经过批准; (二)水土保持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措施是否落实; (四)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生产建设活动存在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