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Article 16In force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