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或者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