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