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不建立、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虚假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对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议定整改的事项不及时整改的;

(五)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及时答复和整改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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