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工程或者场所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