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依法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质量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发包给几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勘察、设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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