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的。
有前款(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靖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罚款幅度比照前款规定,但所处罚款数额最高不等超过10000元。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