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制发统计调查表和进行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全市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银川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重大灾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专业统计报表,发到本系统内的,应当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到系统外的,应当经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应当在调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文号,在左上角标明被调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和统计登记证号码;

(四)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工作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应当与上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她部门的统计调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违反上述规定的调查表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明令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