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招牌改变或者影响建筑物立面风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招牌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招牌不及时拆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