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和公共场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举办活动或者经依法批准举办活动后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