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貌,擅自在建(构)筑物外墙开门窗,擅自改变屋顶结构,乱搭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乱堆放、乱设置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破损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构)筑物的所有者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