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早市、夜市以及其他便民摊点不定时定点经营并保持摊点场地整洁,收市时不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或者临时饮食摊点未放置垃圾收集容器,未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