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城市沿海沙滩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劝阻无效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临街店铺经营者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摆放、展示、堆放的广告牌、灯箱、商品、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