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擅自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池塘,擅自拆除、故意损毁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改变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