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煤矿文化遗产未造成破坏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煤矿文化遗产造成轻微破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破坏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活动的;
(二)擅自从事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活动的;
(三)擅自对煤矿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异地保护的;
(四)擅自拆除煤矿文化遗产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煤矿文化遗产的;
(六)擅自修缮煤矿文化遗产,明显改变煤矿文化遗产原状的;
(七)利用煤矿文化遗产,未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过批准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