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共同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将书面审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反馈。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审查期间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