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5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备案和公布Article 55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齐齐哈尔日报》上全文刊登。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生效日期,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30日,但特殊情况除外。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Article 5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