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因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搁置审议。

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