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报告进行研究,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