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说明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统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