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国土资源、煤炭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影响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环境的采矿工程依法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质污染等现象发生。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和辛安泉域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支持基础研究、专项规划、生态补偿、动态监测、水生态治理修复等工作。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和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负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工作。

畜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减少畜禽养殖污染,防止污染环境。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害水环境的犯罪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