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侵占和损坏自然保护区界桩、界标和其他设施设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