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管理、建设、利用和科研的需要,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区界界桩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标分别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立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损坏保护区界桩、界标和其他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