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管理或者协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林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安全生产、交通、旅游、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六)向市人民政府和博罗县人民政府提交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等情况的年度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