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罗浮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博罗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核同意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二)未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信息,或者拒绝对公众查询作出明确答复的;

(三)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四)未按照要求设置界碑、界桩或者警示标识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通报有权机关进行查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