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禁止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砂、取土、围垦、填塘、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四)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
(五)乱扔垃圾;
(六)在森林防火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禁火区内燃香、野炊、燃放孔明灯、烧纸、点烛、吸烟;
(七)攀折林木花草;
(八)打猎、捕捉野生动物;
(九)放生、引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动、植物;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设置和张贴广告;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